秩序 警察
[1] 因分支機構 武裝黨衛隊 參與直接戰鬥,中文經常將其俗稱黨衛軍,導致混淆。 實際上党卫队的主要功能仍然是紀律檢察和公共治安。 1925年由納粹黨黨衛 衝鋒隊 內部所創建。 1929年開始由 海因里希·希姆莱 擔任親衛隊最高長官開始,該部門迅速擴大權力,以捍衛黨中央領導納粹黨全體的紀律為目的,跨大為以黨首 希特勒 直接指揮的最高紀律監察機關。 1933年納粹黨執政,希特勒就任 總理 ,任命海因里希兼任內政部長,直接實行以黨機關控制德國。 隨著《 解決人民與國家痛苦的法律 》頒布,進一步推動「 黨國一體 」納粹黨與政府權力一體化。 由黨機關的親衛隊經其最高領袖身任德國內閣內政部長,納粹黨組織奪取德國行政機關,納粹黨的紀律監察部門替代德國公安警察體制。「大家對於秩序都非常迷信」,方志信從香港警察的歷史說起,大眾堅信要守住的所謂「秩序」,其實是利益關係,「說警察維持秩序,但秩序不是中性的,通常是為社會上最有權勢的人服務。 在香港,秩序是在服務大商家、大財團,或政府、權貴,而為群眾帶來的好處可能只是副產品」。 香港警隊的官方歷史提及:「當英國國旗在一八四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在水坑口升起時,香港島的人口約有六千人」,「一八四四年五月一日,第一條警察條例立法生效,政府在憲報宣布成立殖民地警隊,在此之前三年,香港已有臨時組織的警隊,但到這條法例頒布,才使香港建立起一支獨特的紀律部隊。 」翌年,一百七十一人的警隊成立,在中區、香港仔、赤柱興建警署。 二戰後的警察「中立」角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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